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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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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根据财政部重新修订印发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管理应当体现国家和自治区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坚持择优立项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文化产业扶持项目包括:

(一)文化产品研发项目。

(二)影视(动漫)、网络、出版发行产业化运作项目。

(三)非公益性大型原创演艺项目。

(四)自治区级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兼并重组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支出项目。

(五)国家和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公共文化平台建设项目。

(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项目。

(七)其他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四条 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实施计划科学严谨、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扎实。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五)项目实施主体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年度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并联合印发年度文化产业项目申报通知。

第六条 申报文化产业扶持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报项目背景材料。

(三)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四)项目执行进度安排。

(五)获得财政性资金支持情况。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七)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年度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申报通知中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申报程序:

(一)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厅的区直文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直接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

(二)自治区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遴选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

(三)地(市)文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经地(市)委宣传部门、地(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遴选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

(四)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八条 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申报文件应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年度申报通知所规定的时间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过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联合组织成立文化产业扶持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审核项目可行性、项目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和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和已经获得财政性资金支持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立项建议。

第十条 申报当年已经获得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不再列入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文化产业扶持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扶持项目一经立项,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和资金额度,并根据不同支持方式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建立文化产业扶持项目库,健全择优滚动扶持和跟踪问效机制。对已立项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将联合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并随机选择若干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文化产业扶持项目审查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市)可参照本办法规范和加强本地(市)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教字[2011]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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