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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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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税务机关授权名义大肆从事代开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个别单位或个人明知是假发票却仍然从不法分子手中取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这些违法行为既涉嫌偷逃、骗取国家税收,同时也为贪污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对我区的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为进一步强化税收管理,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开发票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及其下属各级税务机关从未授权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请社会各界自觉抵制,谨防上当受骗。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而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和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税务机关将会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持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动,维护我区正常经济秩序。对非法印制、伪造、变造、出售、开具、购买、使用、持有、盗窃发票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事项请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周知并遵照执行,密切防范不法分子,避免自身利益遭受损失。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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