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委宣传部,各地(市)财政局,区(中)直各有关单位,各文化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科教〔2026〕59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藏党宣发〔2026〕11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项目申报须符合《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持推动自治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实施自治区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促进健全现代文化产业和市场体系等优质项目,主要聚焦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动文化融合发展、对外文化交流,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支持影视(网络视听)产业发展以及其他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等范围。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符合年度申报要求;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区文化建设领域专项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完成后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应材料。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填写《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项目申请书》(附件1)《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报送申请文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此类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各项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统一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版。
四、申报流程
(一)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各地(市)委宣传部和各地(市)财政局或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部门初审。各地(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务必认真对照《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做好2027年度自治区文化产业项目的组织推荐、审核把关工作。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的政治方向、申报资质、材料真实性和是否存在套取资金风险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申报项目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支持,应当在申请文件中予以说明。
(三)申报时间。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初审单位在《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项目申请书》“申报受理部门初审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步填写《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项目汇总表》(附件3),于2026年9月18日前统一报送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
(四)项目评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开展评审工作,提出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申报项目应纳入同级部门预算项目库。各地(市)委宣传部和财政局、自治区主管部门(单位)要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谋划,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和各项政策,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促进我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项目库储备机制。各地(市)要建立常态化文化产业项目储备机制,提前梳理、筛选优质项目充实本地项目库。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筹搭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项目储备库,分级分类统筹全区优质文化产业项目资源。
(三)抓好项目实施。项目谋划要坚持尊重市场规律,防止盲目投入和低水平重复,坚决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特此通知。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8月19日
(联系方式:0891—6364632、6347750;电子邮箱:xzwgb2008@163.com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江苏路1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改革发展办公室;邮编:8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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