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上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全票通过《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紧密结合西藏实际,对实施冰川、江河湖泊、森林草原保护及自然保护地、极高海拔生态搬迁、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种保护等作出规定;对"两江四河"造林绿化与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西藏特色,在我区各族干部群众中引起热烈反响和强烈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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